南宁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规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对高层次人才的保障政策,现对《南宁市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12〕114号)作如下修订规定:

一、新增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对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在有效期内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性人才安家补贴,每年发放12万元,发放期限为10年。人才安家补贴直接划入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放宽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基础上提高100万元。

三、提高人才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对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2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0年。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减免税费。对人才安家补贴及公积金贷款贴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放宽人才住房公积金开户提取条件。对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首次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作户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为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制定我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

我市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D、E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三、贷款次数、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次贷款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关于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住房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唯一自住住房。

四、其他条件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需在南宁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无需缴存满一年。

五、具体实施细则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