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负担,根据安庆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贷款余额转换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对其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

第三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全部本息,并注销抵(预)押登记。

第四条 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担保方式,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二章 商转公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商转公对象应符合《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申办商转公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

(二)借款人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本息。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额与原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中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公积金贷款的剩余年限;非组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期限,按《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