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缴存基数的调整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根据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南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率确定,分为四档:①0.7倍至0.8倍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7倍;②0.8倍至0.9倍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8倍;③0.9倍至1.0倍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9倍;④1.0倍及以上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缴存额的变化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调整后缴存额将会根据缴存比例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缴存基数调整后的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可以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等。对于缴存基数调整幅度较大的职工,可能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产生较大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的申报和办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本次调整比例,计算并申报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可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或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9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9年度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7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9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

3.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账户基本信息,以及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如单位信息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