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规定,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全市范围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调整标准

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198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为2132元/月

四、调整方式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调整,职工上月实际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缴存基数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实际工资收入高于本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

本次调整不影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情况。请各单位和职工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四、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14〕1号)执行。

五、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