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8〕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5日

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工作目标任务,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保障力度

(一)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下同)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扶贫办)

(三)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各设区市要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