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起点

过渡性养老金的核算起点为2014年7月1日,即从2014年7月1日起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施过渡性养老金制度。

女性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条件

女性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条件为:1955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女性,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0岁)。

男性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条件

男性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条件为:1953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男性,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岁)。

过渡性养老金与基本养老金的区别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特定人群发放的,而基本养老金是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两者在发放条件、计算方式和发放年限上均有不同。

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期限

过渡性养老金的发放期限为5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即从2014年7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最晚可发放至2019年6月30日;从2014年7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最晚可发放至2019年6月30日。

过渡性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年限要求,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北京市要求过渡性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年限为15年。


过渡性养老金从2014年10月开始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是针对过去没有实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的一种补偿。

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明确规定是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文件指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享有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了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