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需求,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1.无自有住房;

2.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

3.租赁合同满一年,或提供满一年租金发票。

二、提取额度

职工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

1.市区:缴存额的20%;

2.垦利区、利津县:缴存额的25%。

三、提取方式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1.电子提取: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手机App,选择“提取业务”—“住房租赁提取”;

2.柜台提取:携带身份证、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房东身份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

四、其他事项

1.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专项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不得挪作他用;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的,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公委发﹝2018﹞4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精神,支持职工租房消费,满足无房职工需求,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证明、房屋租赁证的,提取限额调整为1200元/月。同时提供房租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实际房租应符合当地租金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

二、租赁年度租金额度核定

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期核定租金。

其他按现行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