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7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明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或降至19%)的省(区、市),截至2017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继续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二、我区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18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9%,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三、落实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