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通知

改革主要内容

此次改革主要包括调整缴费基数、提高缴费比例、调整待遇计发方式、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内容。

缴费基数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300%,并分3年过渡实施。2023年为90%-230%,2024年为80%-240%,2025年为60%-300%。

缴费比例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高到26%,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18%。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的个人过渡性缴费由财政负担,分3年缴清。

待遇计发方式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方式调整为定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基础养老金三部分之和。定额缴费年限男为35年,女为30年;个人账户积累额按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乘以记账利率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省级财政核定的办法计算。

个人账户管理完善

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分为基础养老金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按照规定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职业年金账户按照规定用于发放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实现全省基金的统一收缴、调剂使用。省级统筹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方式等将统一执行。


2016年1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