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新政解读

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迎来新变化,旨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参保职工的养老权益。

缴费基数调整

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

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其中,职工缴费比例不得低于6%,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24%。

缴费期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5年。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职工,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或选择按规定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方式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可通过银行代扣、单位代缴或个人自缴等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参保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

养老金发放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系数。其中,基础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余额和计息利率计算。


城镇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市案例

一、关于延长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二、关于制度衔接

(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也不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关于待遇领取

(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因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未及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且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参保地的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