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合法租赁住房的租金。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二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的情形;三是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累计提取次数不得超过4次。

缴存人可在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建行、农行、邮储银行等指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填写《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后,资金将于5个工作日内汇入缴存人指定的账户。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将其用于与住房相关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发现有违规使用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缴存人限期纠正,并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明确提取具体事项,根据《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详细制定和解释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要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

第三条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统一执行本细则规定,并以属地化原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或突发事件之一的,可至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整到元且保留一百元后的当前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的。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且取得所有权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建造、翻建”是指职工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后可自行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行为。

“大修”,是指职工经市或县区级住建相关部门对自住住房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等原因影响住用安全进行认定并出具质量鉴定证明后,进行拆换加固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第六条 职工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以下称现金购房)的,以及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以下称商贷购房)的,可在全额房款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以下称公贷购房)的,可在全额房款与贷款额的差额内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