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关于申报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经研究制定,现就绍兴市越城区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用人单位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通过网上申报、邮政投递或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职工(含新招用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申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申报。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020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5374元,上限为26870元。

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下限也不得高于上限。申报缴费基数应与其档案工资、工资福利实发标准相一致。个人不得自行申报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否则将会影响其医保待遇。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程序

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原则上年度内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其所属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申报联系方式

绍兴市越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88229006


越城区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申报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绍市医保中心〔2020〕6号)的规定,今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5月6日至6月26日。具体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 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对象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

(二)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事业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