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范围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共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支付房屋契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重大病症等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提取情形。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满三年;-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在济宁市无住房,且无在建住房;- 未提取过公积金;- 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可提取的公积金额度按照其账户余额计算,具体额度如下:- 购买自住住房:首套住房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50%,二套住房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30%;-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的50%;- 其他情形:提取额度不高于账户余额的20%。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 到提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提取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提取款项发放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否则会影响提取进度;- 提取款项需用于规定的用途,否则需要返还;- 职工首次提取公积金后,需继续缴纳公积金满两年才能再次提取;- 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取公积金,可向提取部门申请。


各科室、分支机构:

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2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六)退休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