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答: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呼和浩特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为4688元。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具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后缴存额度如何计算?

答:缴存额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例如,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缴存比例为10%,则职工每月缴存额度为4688元×10%=468.8元。

此次调整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缴存基数的调整有利于职工缴存更多住房公积金,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缴存比例的调整赋予了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大的自主权,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调整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公积金账户变更工作。职工可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手机APP或服务网点查询自己的缴存信息。

调整后是否存在补缴情况?

答: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水平具有滞后性。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需缴纳补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利息。

调整后是否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会影响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后,缴存基数和比例越高,贷款额度相应也会越高。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38号)内容,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暂按上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同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阶段性降低企业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三、个人缴存

个人缴存者(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新市民”群体)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缴存比例为10%--24%(须为偶数),月缴存额下限为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