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费率、缴费方式、征缴程序和违法处罚等方面。

缴费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费率

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分别为28%、8%、2%、0.5%和1%。其中,单位缴纳的费率为20%、12%、3%、20%和15%,个人缴纳的费率为8%、2%、1%、0%和3.5%。

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费一般采用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银行柜台、自助机具或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缴纳。

征缴程序

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和社会保险费催缴等环节。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期限内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稽核,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违法处罚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后免予处罚;拒不缴纳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