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

业务办理材料精简

原需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申请人与配偶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现已取消。个人业务可直接持身份证办理,单位业务可持对应公章或委托书办理。

省内业务异地办理

省内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业务不再受户籍限制,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可受理省内异地缴存职工的有关业务。

提取业务免除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因购房而提取所要求提供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发票等证明。职工只需提供提取用途的真实有效证明即可。

提取业务时限放宽

放宽提取业务办理时限,职工在离职后10年内均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贷款业务便利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取消抵押物查勘、评估等环节,职工可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公积金异地转入简化

建立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即办即用机制,职工跨省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后,转入地的账户可立即使用。


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各业务委托银行: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紧急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7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有效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现就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各业务窗口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得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的,一律由各分中心、中心服务大厅及业务委托银行窗口负责复印存档,且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业务窗口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充分利用本地地区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