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范围

本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武威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均应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缴存职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职工上年度无本市缴存记录,或缴存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缴存基数的5%-12%和5%-12%。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购置、建造自住住房所欠贷款本息的;
  • 租赁自住住房的;
  • 生活困难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
  • 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额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自住住房建设、购买、大修或翻建实际支出的金额;
  • 提取金额不得高于提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提取金额不得高于缴存职工所在缴存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倍。

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只允许提取一次。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提取:

  •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 同一住房建设、购买、大修或翻建项目因客观原因中止,在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实施的;
  • 职工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偿还购置、建造自住住房所欠贷款本息的;
  • 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

  • 武房金发〔2019〕16号

    各科室、管理部: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全力支持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四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日

    附件: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全力支持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全力支持保障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9〕27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武威市各级社保部门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市民(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并享有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的权益。

    进城务工人员指户籍在农村或本市外,常驻城市,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由职业人员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性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区)管理部应为自愿缴存者开设“自愿缴存者专户”,集中管理属地自愿缴存者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