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2015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
2.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标准支付;
3.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4.丧葬费: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5.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标准支付给供养亲属,抚恤期最长不超过20年。

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
1.住院费:包括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等;
2.门诊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3.药品费:包括中成药、西药、中草药、医疗器械等;
4.交通费:因工伤就医产生的往返交通费。

误工费

工伤职工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标准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
1.住院期间:从受伤当日起至出院当日止,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100%支付;
2.门诊期间:从受伤当日起至治疗终结当日止,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
3.休息期间:从出院当日起至劳动能力恢复当日止,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60%支付。

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程度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
1.一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60个月支付;
2.二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50个月支付;
3.三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40个月支付;
4.四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30个月支付;
5.五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20个月支付;
6.六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10个月支付;
7.七级伤残: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5个月支付。

丧葬费

工伤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标准的6个月。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标准的20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对象为:
1.配偶: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40%支付;
2.父母: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30%支付;
3.子女: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30%支付。抚恤期最长不超过20年。


2015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40元/月。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