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失业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本人上年度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比例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按照企业应发年工资除12确定。具体比例按高、中、低三个档次执行,其中:

  • 高档失业群体(失业前36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为75%;
  • 中档失业群体(失业前36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失业金标准为70%;
  • 低档失业群体(失业前36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24个月)的失业金标准为60%。

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高档失业群体可领取18个月,中档失业群体可领取12个月,低档失业群体可领取9个月。

享受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证;
  • 失业前在本自治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条件。

享受程序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需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做出是否给予失业保险金的决定。

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劳动,不得领取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8〕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2018年1月1日起,全区(含南疆四地州)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附表1)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调整的标准(附表2)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补发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