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保障参保群众健康水平,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0号)和《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及其收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穗卫〔2017〕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且属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发生的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签约参保人数人头限额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