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下限标准为上年度福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上限标准为上年度福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调整原因

此次调整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作出的。旨在合理确定缴存基数,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全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将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增加,缴存金额也会相应增加,有利于职工积累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政策衔接

此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标准与福建省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都会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相关问题解答

1. 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答: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下限为上年度福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上限为上年度福建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 调整后缴存金额是否会增加?
答: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会相应调整,缴存基数增加,缴存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3.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缴存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会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4.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缴存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也会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19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793元〔注:2018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3175÷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990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为2495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为2495元)。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如果2019年6月30日前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公布调整,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仍按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66元(其中个人最低月缴存额为83元,单位最低月缴存额为83元);如果2019年6月30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调整2019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