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上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且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不低于上上年度的,给予稳岗返还。同时,推进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和缓缴社保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缓缴社保费支持。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实施意见》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对新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贴息贷款。同时,对吸纳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以奖代补等支持政策。另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给予创业指导、培训和扶持政策。

强化就业技能培训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见习人员和企业新聘用员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助和政策支持。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服务,加强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

加强就业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劳动用工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

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实施意见》强调,发挥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就业稳定。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同时,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企业“减负”,稳定扩大就业

《意见》指出,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大援企稳岗政策返还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