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8〕1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必须同步调整。

由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823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20元/月。因此,我市有必要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8〕153号),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问题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因此,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按最低工资标准90%的1485元/月调整为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1548元/月。

三、关于《通知》执行时间问题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823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需同步执行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因此,《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