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条件通知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 职工及其配偶在宝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且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唯一自住住房;2. 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取得房产证未满10年;3. 提取金额不超过装修合同总金额的50%,且每平方米提取金额不超过300元;4. 申请人及其配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金额。

二、装修材料和合同要求

1. 装修材料须包含墙面、地面、顶棚、厨卫等部位的装修;2. 装修合同须与住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一致,且合同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面积乘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

三、提取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中心发放提取通知书;4. 申请人持提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提取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公积金:住房正在出租或抵押;因违法违规等原因被查封或冻结;提取公积金用于装饰或添置家具、家电等非装修用途;2. 职工离休或退休的,提取公积金装修住房的时限为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一年且未满10年;3. 提取公积金装修住房的时限为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一年且未满10年;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的通知》(宝积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条件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各县(区)管理部:

为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本质属性,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合规合理,增强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消费能力,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购买新建住房的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购买新建住房的。

证明材料: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