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19〕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9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3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1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5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39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2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