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经研究,现就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核范围

所有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审核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审核方式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单位对所属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自查,并填写《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内容

职工工资标准、工龄、职称、岗位、奖金、津贴、补贴等与缴存基数相关的资料;缴存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缴存等。

审核要求

单位应认真组织自查,如实填写《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抽查时,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核结果处理

审核结束后,对审核合格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备案。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职工,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所有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审核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201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上下限。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3044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为2609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10%。

三、审核程序

1、各单位应在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31日,向管理部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资料。具体包括: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相关表格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下载)。

2、主城区缴存单位,将审核资料交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市)和矿区、藁城、鹿泉、栾城缴存单位,将审核资料交到本县(市)、区管理部。

3、审核通过后,单位方可办理2015年7月份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审核时,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报送Excel电子表(报盘同时也提供打印盖章表格一式两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明细表》。

2、审核通过后,各单位要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3、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