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工作保障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续买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企业多招人、招好人,开展订单式、以工代训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促进就业减负降费

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给予社保缓缴、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等优惠政策;对吸纳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稳定企业现有的就业岗位,给予阶段性减免职业培训费、电梯安全检验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费等费用;对人力资源管理等与就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认定,实行延期报名、延期考试、延期认证等措施。

促进就业创业支持

对初次创业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在就业服务公共平台成功登记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求职补贴;对返乡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对返乡创业就业人员从事现代农业、非公有制经济等项目,给予扶持贷款和贴息。

促进就业培训赋能

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联合高校、职业院校等开展订单式、以工代训等多种形式培训,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高技能人才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促进就业服务保障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公平合理配置;建立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台账,精准开展就业指导;联合高校开展就业见习,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实践和就业机会;强化就业纠纷调解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1+21+5+1”系列文件(注:包括1个决定:《西安市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定》;21个行动方案,《西安市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等;5个工作方案:《西安市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方案》等;1个问责办法:《西安市损害营商环境问责办法》)及重点工作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继续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帮扶企业稳定岗位。持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指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下同),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可参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操作程序实施;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备案后,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