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职工个人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保持不变。

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准,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用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月份实际收入之和除以实际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月份数确定。

缴存比例如何选择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5%-12%之间选择。职工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已提高缴存比例的,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恢复原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原缴存比例。

缴存时间和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工资发放日前,由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代扣划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月缴月结。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的义务

职工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和职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单位的义务

单位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代扣代缴和按时足额拨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代扣代缴和按时足额拨缴住房公积金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铁公积金发【2018】2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公积金缴存年度

铁岭市2018年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2018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逾期调整影响汇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三、调整基数标准

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2018缴存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控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1,904.00元(3968元*3)。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