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方法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但下列几项不计入缴存基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伤生育津贴、丧葬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报酬等。

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方法

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但下列几项不计入缴存基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伤生育津贴、丧葬抚恤金、一次性劳动报酬等。

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按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实际工资的5%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实际工资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休假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职工在休假期间,单位应按休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的5%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按休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应按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的5%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按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


通房金管委[2019]5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管委会委员意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都应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细则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办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