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范围调整

此次调整后,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范围扩大,增加了49个新药物品种,包括用于抢救心血管疾病、呼吸衰竭、休克等危重症的药品,以及用于麻醉、镇痛、抗休克、抗感染、抗过敏等急救治疗的药品。调整后的急抢救药品目录共包含134种药品,基本涵盖了急抢救中常用的药品。

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提高

调整后,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大幅度提高,平均提高了50%以上。其中,部分急救抢救药品的支付标准提高了一倍以上,如阿托品注射液、多巴胺注射液等。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旨在减轻患者在急抢救时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及时得到必要的急救治疗。

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时限延长

此次调整还延长了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时限。调整前,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时限为60天,调整后延长至90天。时限的延长,有利于患者在急救后得到更长期的治疗,避免因费用问题耽误后续治疗。

急抢救药品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调整后,急抢救药品医保报销比例提高。符合急抢救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发生的急抢救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报销比例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让患者享受到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优化

调整后,优化了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方式。对急抢救药品费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的支付方式。参保患者发生符合急抢救条件的急抢救药品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预付标准进行预付。预付金可以覆盖大部分急抢救药品费用,减轻患者就医时的经济压力。

急抢救药品医保监管加强

为确保急抢救药品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调整后加强了急抢救药品医保监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急抢救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急抢救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并对急抢救药品的购买、使用、储存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急抢救药品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核,对违规使用急抢救药品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为满足临床急抢救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现就调整我市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内容

本市基本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内,符合国家急抢救示范药品目录(见附件1、附件2)的药品,按照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药品全国最低价(2016年12月14日至21日)。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急抢救药品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3),如实申报药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公示和价格校正(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企业申报信息向社会公示,要求生产企业确认相关信息,并设窗口专人受理各企业相互间对药品范围和申报价格提出的质疑。

(三)专家综合评议(2016年12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信息公示结果,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急抢救药品范围,并根据企业承诺的全国最低价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专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