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为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保监会制定本通知。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并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离岸再保险人。

担保措施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形式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现金保函,以及经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足以覆盖离岸再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保再保险业务的已赚保费和未赚保费,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不得低于离岸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的期限,并应至少延长到离岸再保险人对承保的再保险业务负有责任的期间。

担保机构

提供担保措施的机构应当是信誉良好且具有足够偿付能力的银行或其他经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机构。

担保措施的管理

保监会对离岸再保险人的担保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担保措施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要求离岸再保险人补充或调整担保措施。


,(目的)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通知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称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二、(担保的范围)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