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高档失业人员支付标准
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50%;参保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55%;参保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60%。
中档失业人员支付标准
参保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65%;参保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70%;参保满5年以上不满6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75%。
低档失业人员支付标准
参保满6年以上不满7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80%;参保满7年以上不满8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85%;参保满8年以上不满9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90%。
最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高支付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95%。
最低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支付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其他规定
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因参加职业培训延长失业时间的,支付期限最长可延长6个月。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支付期限最长可延长12个月。
沪人社规〔2019〕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1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52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162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