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