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当前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利率

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95%。

二、关于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三、关于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新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关于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其中,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五、关于住房面积认定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面积认定标准原则上以购房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但购房合同载明的面积超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不计入贷款面积。

六、关于无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贷款。已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二套房政策申请贷款。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的职工,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继续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