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1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我市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10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85%、75%、70%。

参保成年居民经备案转外(市外转诊)、长期居外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至65%。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1000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不设起付线,将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调整为800元,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调整为900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统筹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封顶线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开展门诊统筹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在门诊统筹总额控制基础上推行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同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将相关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