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含赡养费);居住地外户籍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户籍所在地农民标准发放生活保障费。

三、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其他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通知的解释。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