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7号)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从2015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7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20元。

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部分,在征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时一并征缴。

二、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含出生当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筹资,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