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上海市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抚恤金标准调整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倍,其中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为15倍,供养非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为5倍。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上海市因工死亡的人员。因工死亡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而死亡的情形。
供养亲属认定
供养亲属是指被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的法定扶养人。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抚恤金发放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一次性发放抚恤金,并出具书面证明。
异地供养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不在上海居住的,抚恤金可邮寄至供养亲属所在的户籍地或住所地。用人单位可委托当地人社部门代为发放。
沪人社规〔2020〕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52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738元。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