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15年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补缴,但具体政策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补缴只允许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且补缴期间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以延长养老金领取期限,但对养老金数额的影响不大。

离职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手续。- 有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满足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养老保险费减免政策。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协商。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国家统一规定。缴费基数越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养老金领取时间一般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开始。法定退休年龄因出生年月不同而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中断,但在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不会产生利息,也不会延长缴费年限。因此,建议尽量避免中断缴费,以免影响将来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和资格。

养老保险费一般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企业成本,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缴费比例因地而异,但一般单位缴纳的比例高于职工缴纳的比例。


1.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9号)第10条规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的关系是多交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养老金越高。

3.养老保险费可停交,但必须在退休前补齐,并由参保人承担停交期间的银行利息。

4.没有补贴政策。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6.参保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养老金。

[小贴士]

算算自己能拿多少养老金?

根据我市企业人员退休金计发办法的说明,参保人员可以估算一下自己的退休待遇。

根据《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

何谓“指数”?即所有当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月社平工资的比值;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所有指数平均值与退休时月社平工资的乘积;个人缴费年限则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何谓“个人账户储存额”?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始建于1995年7月,现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始建于2010年,其个人账户为个人缴费(政府代缴)部分与政府补贴部分之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即为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本息之和。

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领取完后,由养老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1881元×(社会平均缴费指数+0.25)×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1881元×(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于1997年6月前具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而绝大多数本次按厦人社[2012]11号文补缴人员由于没有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招工后的工龄,所以无此项待遇。

4、特区补贴=30元。

此外,一次性补缴15年人员的具体待遇标准是什么?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60%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60%发给。目前最低工资为1100元,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按规定计发后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1100×60%=660元。

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次按社平60%一次性补缴15年72511.20元的人员,根据其年龄不同,其计算养老金从581.58元至950.78元不等,但实发养老金不低于660元;按社平100%一次性补缴15年120852元的人员,根据其年龄不同,其计算养老金从781.45元到1396.78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