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经办工作问答

问:参保单位如何申报上月未缴纳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可在当月25日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服务平台”或“京保通”APP进行补缴申报。如有困难,可联系经办机构或咨询客服电话。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服务平台”或“京保通”APP自主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由个人自定,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疫情期间医保报销有限制吗?

答:疫情期间,医保报销政策未作调整。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医保卡就医,门诊和住院费用均可按规定报销。但需要注意,部分药品和耗材可能因疫情原因暂时缺货,报销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生育保险是否受疫情影响?

答:生育保险不受疫情影响。孕产妇在疫情期间生育,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医保报销。但需要提醒的是,生育登记和申领生育津贴可能因疫情原因有所调整。请咨询当地经办机构或拨打客服电话了解最新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妊娠并发症等特殊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孕产妇在疫情期间因妊娠并发症等特殊情况需要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参保单位和孕妇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具体报销流程可咨询经办机构或拨打客服电话。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如何认定和保障?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直接接触感染病人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等人员,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受到感染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可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和赔偿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力社保等部门社会保障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经办工作,确保参保人权益,现就本次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网上受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四、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内到达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