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缴范围

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缓缴周期

社会保险一个缓缴周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未及时足额补缴到位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缓缴政策。核准缓缴期内,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缓缴程序

1、暂时困难企业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同时填写《ⅹⅹ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

2、局失业保险科,接到企业缓缴申请后,及时转交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查验该企业缓缴前缴费状况,一周内提出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初审意见,并反馈至局失业保险科。

3、局失业保险科接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反馈意见后,连同财政、地税、经信部门审核,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4、按审核意见,局失业科将符合缓缴条件企业信息的函告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执行缓缴;不符合条件的,函告企业。

四、有关要求

人社、财政、地税、经信等部门按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政策的落实。有关科室、单位要提高认识,依法经办,完善程序,优化服务,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