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规范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处理意见。

人员安置

转制后,人员原则上全部安置到改制后企业中。不愿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改制后企业应做好人员安置和服务工作,保障人员合法权益。

资产处置

转制的资产原则上全部划转到改制后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国有资产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开交易。

债务处置

转制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国有债务,由财政部门继续承担。转制后企业应依法清偿所有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出损失。

税收征收

转制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转制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管管理

转制后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改制后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

附:相关问答

转制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转制的范围是省属公益类事业单位。转制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规定;单位的主要业务符合企业基本特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自我发展能力;转制后不存在与其他单位重复设置或功能交叉等问题。

转制后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转制后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

转制后企业的资产来源和产权归属如何?

转制后企业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转制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制后,企业的产权100%属于国家。

转制后企业的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转制后,企业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转制前形成的国有债务,由财政部门继续承担。

转制后企业员工的薪酬制度如何?

转制后,企业员工的薪酬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并与企业业绩挂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老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