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二是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后,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有所增加,最高可达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本次调整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更长,从而在失业期间获得更多的经济保障。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照新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通知明确表示,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不追溯发放,只适用于2023年3月1日以后取得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在同一期间内,失业人员只能选择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能同时享受两项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原则上不得就业,如需就业,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应当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待离职后方可继续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否则将影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株人社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关于株洲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本级及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云龙示范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44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85元。

二、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09元/月调整为1386元/月,月标准提高77元;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73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月标准提高69元。

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