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符合晋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且生育保险缴费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发放

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为符合生育保险缴费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执行,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一日起发放至产假结束。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护理假、医疗费用报销等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产假的发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晋中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职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参保后,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职工生育后,应及时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生育证明、产假证明等相关材料。

异地生育待遇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的,可持相关材料向受理生育待遇申请的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将根据规定审核材料,并向参保职工发放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生育保险费、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追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费。


市人社发【2018】4号

为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晋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市政发〔2017〕36号)文件精神,借鉴全国十二个试点城市和我省其他地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拟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采取限额、按病种支付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1、流产医疗费限额管理

因生育发生的流产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或因病终止妊娠)的,门诊支付限额为500元,住院支付限额为1000元;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或因病终止妊娠)的,门诊支付限额为1000元,住院支付限额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费用参照生育分娩病种支付限额。

2、生育分娩医疗费按病种支付

符合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报销。按病种结算限额标准如下表:

多胞胎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一胞)再增加500元。

3、并发症和合并症的支付办法

住院分娩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伴严重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同时实际发生费用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一倍以上金额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

4、统筹区外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

①参保人员履行备案登记转往统筹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外生育住院未履行备案登记的,经核实确系本人住院,符合单病种的按单病种限额结算,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