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东莞市决定阶段性调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调整幅度

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首套购房不低于30%、二套购房不低于40%,现阶段性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3年3月1日起在东莞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次调整影响。

过渡期安排

为平稳过渡,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原规定执行首付款比例;已按原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贷款首付比例。

对冲风险措施

为有效防范调整政策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东莞市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对冲风险:一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二是加大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满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需求;三是加强住房市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政策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咨询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可咨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0769-12329。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积金委办〔2016〕2号)的精神,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调整为30%。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界定:

(一)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年11月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三)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二、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年1月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