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民参保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大病保险目录内的特定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费用。具体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对象与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基金由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划拨形成,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制定。

具体要求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

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