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调整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缴费基数

此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2018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即18234元至91170元。

工资高于上限部分处理

企业职工工资高于上限(91170元)部分不纳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范围。对工资高于上限(91170元)部分,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时间范围

此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作调整。

劳动密集型企业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优惠缴费政策的,缴费基数按照每月每人8000元执行。

其他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区及新六区各参保企业:

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我中心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对企业在职职工2019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必须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在网上导出在职工资总额数据,录入、核对后导入网报系统并提交。

二、企业2018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按统计局口径录入2018年工资总额。改后的职工年工资总额及有关企业工资总额证明材料,于2019年 05月20日前上报相关参保管理科审核,5月底由医保中心导入在职职工信息数据库。

审核时须提供:2018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报表(即统计局602表,没有此表的单位,需携带能体现本单位2018年度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表或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帐、2018年1-12月企业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以上材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盖公章。 20人以上企业可不复印2018年1到11月工资奖金明细表。

参保单位有下属分公司、内部(关联)独立核算单位的,请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在职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按本人应发工资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