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县(市)管理部:

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5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规定

为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完善公积金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共同借款人做出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按还款日计算),借款人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共同借款人,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是否准予变更审批。

二、减少共同借款人,在借贷期间,借款人因离婚发生财产分割、债务转移,而主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足以满足还款要求的,可减少共同借款人。需提供的原件包括: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财产及债务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需特殊注明公积金借款合同中所抵押的财产归属为主借款人,并承担其全部债务)。

三、增加共同借款人,在借贷期间,借款人为单身职工的,其结婚后,在其配偶自愿的情况下,可增加配偶为共同借款人。需提供的原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及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共同还款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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