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申办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申报材料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照顾二胎的生育证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专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事处理流程

1、确诊怀孕后持单位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怀孕诊断证明、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办理生育保险卡;2、生育结束后持相关资料按政策办理待遇享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