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无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且异地购房所在地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贷款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 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 在异地已按揭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明晰;
  • 在异地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 符合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申请条件。
  •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异地购房金额的80%,且不超过以下额度: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
    • 职工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90%;
    • 职工家庭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时的剩余工作年限。


    一、释义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锡市户籍职工,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详见附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六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 并且自申请贷款时点前两年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本市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材料

    1、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2、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资料。

    四、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确定,并且同时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符合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前款规定的缴存余额的倍数放宽至20倍。